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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解读婚姻法新规→

2025-02-2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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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讨论。

房址和户型都已选好,定金也交了,未来共同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上究竟写谁的名字?这一矛盾在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妇中频频爆发,因此走向分手或离婚的案例比比皆是。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开始正式施行,民间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称为新婚姻法,旨在调解这一困境。

其中,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突破性规定:强调在离婚房产分割中,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同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官介绍,比如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对接受一方来讲,他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他,我们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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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小红。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小红保有该房产。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小明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小明所有,并让小明给予小红合理补偿。

法官介绍,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一个既有的秩序,和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和弘扬诚信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是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的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我们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各方利益,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央视新闻、南风窗、上海闵行法院等)


作者: 编辑:冯古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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