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庄氏早餐店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盖罚决字〔2024〕第00009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上虞区庄氏早餐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庄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庄氏早餐店于2024年10月24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盖北路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案件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丽炀早餐店(个体工商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429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越城区丽炀早餐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马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丽炀早餐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1月26日9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临江路128-1号实施了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日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