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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责”的前提是尽责

2024-12-04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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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某中学初三学生小李在体育课练习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国教育网11月24日)

其实,不单是小李及家人有这样的认识,可能社会上许多人都认为学生在学校出事,学校就必须担责,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学校担责的案例。也正是因为这样,导致部分学校提心吊胆,害怕学生在校磕着碰着,家长上门追责,因此比较抗拒体育活动,个别学校的“课间圈养”也可能因此而来。

学生在校出事,学校必须担责吗?法院判决告诉我们“非也”。这里,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认为该中学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据悉,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不是很高,之前就已接受过相关的学习与训练。此项目对于该年段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明显,事故发生也不是因为学校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存在问题,周边环境也没有安全隐患。任课教师并未离岗;事故发生突然,教师无法预判危险并加以防护。教师课前有安全教育,事后有积极采取措施,拨打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诊,垫付医疗费用,小李出院后教师还给他补习受伤期间的课程……

场地设施没有问题,项目设置没有问题,课堂安全教育没有问题,事后的应急处置也堪称教科书式。不管从哪个环节来看,事故的确纯粹是个意外。除了发生地点是在学校,别的挑不出学校任何毛病。没有失责何来担责?倘若对与不对都要担责,以后学校怎敢放手让学生去参加体育锻炼?那样,“课间圈养”恐难避免,体育课被占用就可能成为常态,体育老师也可能经常“被生病”,最终受伤的终究是孩子……法院判决公平公正,给了学校一个公道,也给了学校一颗“定心丸”。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学校不担责”并不是一道可以随时亮出来的“免责金牌”。再看该案例,若学生受伤是因为场地设施存在短板、项目安排不科学,或者事发时教师离岗,或者说后面的应急处置不到位,那么,学校、教师可能难辞其咎,法院或会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意外猝不及防,即便是家里,家长也不能确保孩子万无一失。学校里活动多,人员之间的交集多,而师资力量又是有限的,做不到像家长那样“一对一”甚至于“N对一”的照护,所以,在安全领域更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学校更要将管理工作做到位,教师更要绷紧安全这根弦,防范前置,平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技能,要地毯式排查隐患,要快速补上安全漏洞,不留死角,像老母鸡护小鸡一样时刻警惕危及孩子安全的“大灰狼”,全身心投入到保护状态,那样安全事故就会少一些。

窃以为学校不必因噎废食,为了规避风险遏制学生运动,也不能因为个案判决心存侥幸,认为法院会体谅学校不易,会站队到学校及教师这边。须知“不担责”的前提是尽责。不管怎样,学校管理都应该有担当有作为,科学施教,守护好学生,就是一种最硬核的自我保护!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冯海燕 编辑:方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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