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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
1则行政处罚结果
诸暨市大唐大润发超市
销售净含量不合格产品
被罚
案件名称:诸暨大唐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有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4)11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大唐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严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1-27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诸暨大唐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收到由***公司从****公司处采购并调配来的25袋原切鱿鱼(标注净含量:200g,标注生产企业:*公司,生产日期:20240424),并于当日开始放在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号的经营场所,以21.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4年8月10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到当事人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号的经营场所,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的10袋上述原切鱿鱼进行净含量检验,当事人无偿提供了上述样品。
2024年8月27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了上述原切鱿鱼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具体为:报告编号: (2024)DLAA0147,检验结果:净含量检验:检验项目:平均实际含量,检验结果:185.6;检验项目:标准偏差s,检验结果:9.4;检验项目:修正值(s),检验结果:9.7;检验项目: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检验结果:195.3;检验项目: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是的件数,检验结果:3;检验项目: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检验结果:4。结论:不合格。
总体结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本局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于2024年9月10日被本局查获,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按21.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5袋上述原切鱿鱼,销售金额为328,5元;用于检验的10袋原切鱿鱼按标价计货值金额为219元,上述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切鱿鱼共计货值金额547.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是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之规定,属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有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星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展行方式履行。
除此之外,根据公开的资料,2024年以来,诸暨大润发超市已多次被罚↓
(新闻来源 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丁浩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