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曝光!这家外地公司拖欠15名绍兴人32万工资

2024-12-01 21:51

来源:

欠薪不付?曝光!

近日

绍兴上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依法向扬州市铭泰天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公告

扬州市铭泰天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时,因你(单位)拒收法律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虞人社监令字﹝2024﹞170号)。

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虞区劳动保障监管执法科(地址: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电话0575-82120310/0575-8208300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如下↓↓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绍虞人社监令字(2024)170号

扬州市铭泰天辰钢结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工资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者赵守林、潘振东、潘红文、禹文超、路丽、胡亚辉、王世军、任丛立、赵守胜、董兴永、杨建华、王中凤、布同林、王小明、刘文善等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24757.99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你(单位)应认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执行本限期改正指令的,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人:朱鸿涛 许家浩    联系电话:0575-82083003   地址:上虞区曹娥街道嘉和路168号125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越牛新闻综合上虞区人民政府、百观新闻)

作者: 编辑:尉立丹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