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品玥服装加工厂: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对你(单位)送达绍越人社理决字〔2024〕第00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 09时15分支付彭佳佳等20名劳动者工资284184.2元,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支付彭佳佳等20名劳动者工资284184.2元,逾期不支付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吴亮,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45号,联系电话:0575-85170161。
绍兴市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4日
作者: 编辑:周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