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已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举报人奖励,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张文正案号:(2020)浙0603执3137号身份证号码:3303231973****7711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梦景园2幢405室
执行标的额
572222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杜永喜
案号:(2020)浙0603执2663号
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2916
住址: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连环村上李组18号
执行标的额
341921.41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章国平
案号:(2023)浙0603执753号
身份证号码:3325281981****1410
住址:浙江省松阳县斋坛乡斋坛村北直街8号
执行标的额
710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李成良
案号:(2018)浙0603执5690号
身份证号码:3306211984****5776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西村建幸143-2号
执行标的额
8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倪利红
案号:(2018)浙0603执5690号
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5123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前兴村4组44号
执行标的额
8000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施海江
案号:(2024)浙0603执1827号
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3016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新甸村沙田289-1号
执行标的额
520000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汪乾坤
案号:(2024)浙0603执3490号
身份证号码:4202811987****6538
住址:湖北省大冶市茗山乡上汪村下汪湾41号
执行标的额
1237554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胡兴云
案号:(2024)浙0603执恢1001号
身份证号码:3306211960****1138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解放居委会319号
执行标的额
301816.91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案件被执行人信息:
姓名:俞亚琴
案号:(2024)浙0603执5264号
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1148
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西蜀阜村386号
执行标的额
256004.78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全民参与,助力诚信,举报有奖!
二、举报方式: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无确凿财产线索的,请勿随意举报。本院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本院受理举报电话:0575-85581571 。
三、悬赏金领取方式: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申请执行人在举报的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30日内支付悬赏金给举报人(悬赏金通过本院支付)。
四、悬赏举报截止日期:2026年10月24日前。本院郑重声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妨害执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拘留为 15 日以下。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内容来源:笛扬新闻)
作者: 编辑:王春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