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中,一家公司的郭某、何某、胡某3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被告单位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判处罚金18万元。
2007年,郭某和妻子何某一起创办了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内的多家物流公司。郭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何某系财务管理人员,胡某系财务人员。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为节约经营成本,获得更优惠的货运价格,大量业务通过临时委托个体司机进行运输,导致公司长期缺少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们有渠道为物流公司提供进项发票,开票点数在6个点左右。”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某物流科技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这刚好能够解决公司发票难题。”胡某随即便把上门推销进项发票的事汇报给了郭某,郭某觉得这方法可行,同意购买进项发票。
就这样,胡某每月计算好公司缺少的进项税额,在郭某的授意下联系物流科技公司开票,物流科技公司在扣除票面金额5.6%左右的开票费后回款,并由何某具体操作汇入公司账户或作为货运费支付给司机。之后,胡某便拿着这些发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以此少缴税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他们的违法行为还是被发现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对在案证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内容的综合分析研判,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没有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郭某、何某让胡某通过物流科技公司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30份,价税金额2600万余元,税额合计210万余元。
作者: 编辑:严心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