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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 以案释法——使用童工零容忍

2024-10-15 10:17

来源: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8日,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诸人社移诸综执字〔2024〕第6号《案件移送函》,函中反映诸暨市浣东某海鲜餐厅违法使用童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诸暨市浣东某海鲜餐厅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399号永利中心城4层,于2024年月7月13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使用劳动者马某某从事传菜工作,马某某在当事人处参加工作4天。马某某于2008年11月29日出生,在当事人处参加工作期间未满16岁,系童工。

2024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诸暨市浣东某海鲜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马某某已离职,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使用童工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某某入职4天不满15日,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诸暨市浣东某海鲜餐厅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典型意义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各类用人单位禁止招用童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求职人员身份资料,一是对不能提供身份、年龄资料的,一概不予录用;二是要辨别求职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是否其本人所有,谨防盗用他人身份证、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的情况;三是使用劳务派遣机构输送的员工时,要核查掌握每一位派遣员工的身份信息,谨防派遣机构使用虚假身份证帮助员工入职。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周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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