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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绍兴一工地被罚

2024-10-14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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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下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三泾3号地块住宅项目(二期)工地门口存在积尘严重、未冲洗保湿等现象,遂将该案件移送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皋埠中队立案查处。

该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三泾3号地块住宅项目(二期)工地门口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具体来说,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以减少扬尘扩散;同时,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来抑制扬尘的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保护大气环境安全,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工作。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未有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可以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持续提升我区环境整体水平。

作者:通讯员 何琳 编辑:高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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