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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明确!这种情况可休“痛经假”

2024-10-0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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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省政府网站消息,《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九条提到,用人单位应当为经期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日至2日的休假;

(四)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护措施。据悉,“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新闻来源 新闻在线)

作者: 编辑:丁浩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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