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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万元!绍兴这家酒店,被查出……

2024-09-28 12:41

来源: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诸暨市阳光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4〕85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阳光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向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以274.92元的价格购进规格为20L的宝渍柔顺润盈洗发乳6桶,以276.92元的价格购进规格为20L的宝渍清爽润肤沐浴露6桶,以734元的价格购进分装小瓶40套,然后于2024年5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将上述大桶洗发露和沐浴露分别灌装在小瓶内,再以每个房间小瓶装洗发露和沐浴露各一瓶为一套的标准配置在其40个房间内供消费者使用。上述小瓶装洗发露和沐浴露仅标注“洗发露”和“沐浴露”,未标注其他标签信息。上述行为于2024年8月29日被本局根据举报查获。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宝 渍柔顺润盈洗发乳5.5桶和宝渍清爽润肤沐浴露5.5桶分别灌装于40套小瓶中,货值金额以采购价计算为1239.8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且案值金额较小,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小瓶装洗发露和沐浴露40套;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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