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市稽山石化有限公司稽山加油站销售虚假标注失效日期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60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稽山石化有限公司稽山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姒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9月6日,被处罚人销售的“柴油降凝剂”虚假标注失效日期。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失效日期的柴油降凝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后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柴油降凝剂”(净含量:350ml*30瓶,保质期:3年,欧德润(天津)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一箱:3、罚款人民币400元整(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周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