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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消毒、无证上岗……绍兴这2家足浴店被处罚

2024-09-15 11:17

来源: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诸暨市友琴足浴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兴诸卫公罚[2024〕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诸暨市友琴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金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绍兴诸暨市友琴足浴店位于诸暨市腎阳街道永乐路128-13、15、16号营业房,已取得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4年8月5日,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火罐进行清洗消毒,2024年8月7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3.3条,公共场所可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县、修脚工具等公共用县应每客用后清洗消毒,未经清洗消毒的用县不得供顾客使用。该单位的行为诗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县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

案件名称:绍兴嵊州市源来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嵊州市源来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范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绍兴嵊州市源来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范某某直接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王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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