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旭辉店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5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旭辉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戚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收到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HN202400783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杭州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绍兴旭辉店采购的阳巢湖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5100元人民币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