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李军节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卫公罚(2024)1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市柯桥区李军节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李某某
执法部门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4)107号
案件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李某某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李某某足浴店
经营者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柯桥区李某某足浴店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从业时间超过30天,至2024年06月24日被我局查获,已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9月09日
案件名称:诸暨市足京纪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卫公罚(2024) 4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诸暨市足京纪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韦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卫公罚(2024)48号
案件名称:诸暨市足京纪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诸暨市足京纪足浴店
经营者名称:韦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29日,诸暨市足京纪足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53*********923*****103401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