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移动源是指位置可以移动的污染源,通常指机动车船,包括以内燃机为动力的道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3年)》报告显示,移动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其中汽车是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占比超过90%。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超过90%,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但存在部分柴油车车主为降低运输成本,擅自改装发动机尾气处理尿素系统,减少尿素溶液喷射量,导致尾气排放浓度升高。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聚焦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柴油货车不正常使用尿素违法行为。
案件分析
2024年7月22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对辖区内某用车大户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作业的隶属于绍兴长信运输有限公司的浙DV9854货车存在尿素箱上方电子信号管路脱落的情况,导致尿素溶液无法正常喷射,同时该公司的浙DB6737货车、浙DT0551货车尾气管存在破损,尾气有逸散的情况。
越城区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浙DB6737货车、浙DT0551货车辆所有人立即对尾气管破损进行整改。对浙DV9854货车不正常使用尿素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越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拟处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指引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数据。
依照《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启示意义
此次查处行动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移动源污染,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的排放问题,已成为大气污染治理领域不可忽视的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呼吁广大重型柴油车车主务必提高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尿素,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有效运行。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与协作,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蓝天白云。
作者: 编辑:周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