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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殴打他人,被绍兴警方行政拘留7日

2024-09-07 14:49

来源:

近日,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案件名为刘某某殴打他人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8月6日中午,刘某喜在新昌县沃洲镇大市聚村新街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喜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府服务网)

作者: 编辑: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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