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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绍兴这2家足浴店被处罚

2024-09-05 14:57

来源: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嵊州市鑫雨足浴店擅自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4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鑫雨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雷某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嵊州市鑫雨足浴店于2024年8月29日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经环东路鑫雨足浴前实施了擅自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案件名称:绍兴上虞金鸟足浴店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越罚决字〔2024]第0001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金鸟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绍兴上虞金鸟足浴店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王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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