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新昌县鑫和足浴店(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0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鑫和足浴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邱某某
执法部门: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16日,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新昌县鑫和足浴店(个体工商户)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从轻违法情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新昌县鑫和足浴店(个体工商户)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执行方式: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