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茂旭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312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茂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孙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绍兴茂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大越路东侧6号地块云筑轩项目实施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罰决定:一、责令当事人补全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资金;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