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王某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71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2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4年5月23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祥生云尚3幢1单元1501室实施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法进行房屋装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