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不应过分苛责组织者和参与者
该案承办法官、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黄琴英表示,在体育课上开展足球比赛等具有强对抗性的竞技运动,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身体接触和碰撞,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在所难免,中学生对该种风险应有相应认知。
在处理体育课上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引起的纠纷时,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要考虑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不应过分苛责组织体育活动的学校和体育活动的参与者。
值得注意的是,受伤者自担风险不代表其他参与者一概免责,其他参与者若对于损害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 编辑:张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