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关于绍兴嵊州一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查,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山江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无害化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x*****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邵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