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两则行政处罚结果。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刘伟西医内科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卫传罚〔2024〕1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柯桥刘伟西医内科诊所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4〕10号
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刘某西医内科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兴柯桥刘某西医内科诊所
经营者名称:刘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5月17日,绍兴柯桥刘某西医内科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7月22日
案件名称:绍某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卫医罚〔2024〕3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医罚〔2024〕38号
案件名称:绍某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绍某某
经营者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填写2名患者门诊病历。2024年5月20日回访未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中国银行柯桥支行,账号:396**78429,地址:柯桥街道瓜渚路299号,缴款时请随带本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22
(内容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作者: 编辑: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