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浙江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今天,绍兴市越城区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越城区各用人单位:
现我区已进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方式,适当增加高温环境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减轻一线职工劳动强度。
四、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生产及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五、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六、落实后勤保障服务,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物品及必需的药品。
七、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物品、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绍兴市越城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内容来源:越城工会)
作者: 编辑:张衎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