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与网络拍卖,以超7万元购得20件工艺品后,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货,被拍卖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6月3日,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由网络拍卖引发纠纷的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法院提示,虽然同样是基于信息网络达成的交易,但拍卖并非网购,法律风险亦大相径庭。
据悉,原告李先生参与被告某拍卖公司于某网络平台上开展的线上直播拍卖活动,购买了20件工艺品,总价超过7万元。为此,双方签署了《买家结算单》,载明李先生的竞买牌号、买受人姓名、图录号、拍品名称、作者/年代、成交价、佣金等信息。
李先生购得上述拍品后,认为该20件工艺品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买价格,遂与涉案拍卖公司客服联系要求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退货,但遭被告拒绝。
被告拍卖公司在法庭辩称:与李先生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拍卖合同关系。涉案网络平台是拍卖平台的提供者,被告在该平台以线上直播的形式进行拍卖活动。涉案网络平台对外虽然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提示,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该网络平台上直接对外销售商品的商户,但对于平台上的拍卖行而言,是否适用该退货规则每家拍卖行有自行选择的权利。被告拍卖行的每一件拍品详情页面下方都有平台设置的温馨提示,其中拍卖规则第三条明确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承担真伪瑕疵的担保责任等。”
法官表示,网络拍卖的法律风险明显高于普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网络拍卖绝不等同于网络购物,对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可由双方特别约定。
作者: 编辑:严心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