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绍兴珂*酒店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
处罚决定书显示,主要违法事实为2023年12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称绍兴珂*酒店有限公司用于从事经营的电脑使用组装兼容机目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均为组装机,整机主机未发现强制性认证标志(3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脑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用于从事经营的电脑使用组装兼容机目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作者: 编辑:高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