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坏掉的水果该如何维权呢?近日,市民杨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
杨先生告诉越牛新闻记者,5月10日晚9点,他在绍兴越城区的麦德龙超市购物,回家后却发现其中一盒售价近30元的黄美人柑橘出现发霉腐烂。“一盒是6个,套着红色的网兜,不仔细看很难察觉。扒开后几乎全都坏掉了,里面2个都发霉发白了。”
第二天上午,杨先生立即就拿着坏果将情况反映给了超市方,不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对方的售后让杨先生有点不大满意。
“他们同意退货。但这不是我第一次买到坏果了。作为一家会员制的超市,我认为正价的货柜商品应该可以拿了就走,质量是有保障的。而不是售后说我们买的时候应该多看看。”杨先生表示,他是麦德龙老顾客,平时经常来这购物,图得就是质量和服务。如今出现这种问题,他希望可以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之前在网上查,关于维权的依据众说纷纭,也想借此了解下,我这种情况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条例吗?”杨先生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针对上述情况,越牛新闻记者向绍兴越城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同时也从相关负责人处得到了解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的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水果属于生鲜,被列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在保存、加工、包装和运输等方面都需要特殊的条件,特别是运输途中受损、变质等情况,容易产生消费纠纷。
因此,发现变质可以主张退货,但是无十倍赔偿的依据。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编辑: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