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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多次盗墓,陕西刘欢、李文斌被批准逮捕

2024-05-02 08:13

来源:

日前,陕西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刘欢、李文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均已起诉)、丁某某(已被逮捕)等七人,在蒲城县XX镇XX村西北处一古代墓葬进行盗掘。其中刘某某某为组织者,刘某某丙负责接送盗掘古墓人员;于某某、丁某某、刘某某乙、李某某负责盗洞挖掘、吊土等工作;李某某负责放哨;在该墓葬中盗挖出玉条、铜镜、铜钉,后将挖出的物品交给李某某保管。

后经鉴定,该墓葬位于唐穆宗光陵陵区,属于光陵的高等级陪葬墓,所盗物品为汉白玉哀册,属于帝后或太子级别皇室成员才能配享的高等级随葬品,为国家三级文物;所盗铜钉为唐代铜泡钉,经鉴定为一般文物;所盗铜镜为现代工艺品。

2021年2月左右,刘某某某与闫某某两人共同发现蒲城县XX镇XX村XX组万水成家耕地西南角的一处古墓,且二人商量后决定盗掘,随后刘某某某联系闫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乙、于某某、刘某某某、董某某(均已起诉)及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一人共同对此处古墓进行盗掘,在此次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中,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刘某某某为组织者;刘某某负责接送盗掘古墓人员并送炮;孙某某负责后勤;杨某某、闫某某、刘某某某负责放哨;李某某、董某某军负责吊土;于某某、刘某某乙负责盗洞挖掘等工作。该团伙盗掘一周左右后,发现此处不是古墓,后放弃盗掘。

2021年3月初,刘某某某组织刘某某乙、于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某、刘某某丙及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一人经预谋后,由刘某某某组织人员、安排分工,刘某某乙、于某某、杨某某负责挖掘盗洞,孙某某负责后勤、放哨工作,王某某、闫某某、魏某某、刘某某某、刘某某丙负责放哨,刘某某驾驶车辆接送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将蒲城县XX镇XX村惠某某太子墓盗掘,盗得陶某某、骑马佣及若干陶俑碎片,此次盗掘历时二十余天。后经鉴定该墓葬为唐睿宗李诞桥陵陪葬墓,所盗物品为唐代灰陶拱手男立俑一件、唐代灰陶朱绘男立俑一件,均为国家三级文物;所盗唐代陶骑马俑残件2组、唐代陶俑1组为一般文物。

2021年4月10日左右,刘某某某伙同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丙、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等七人,在蒲城县XX镇XX村北约300米处对一古墓葬进行盗掘,刘某某某为组织者,刘某某负责参与盗掘古墓人员的接送,刘某某丙、孙某某负责放哨;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某、王某某负责盗洞挖掘、吊土等工作;在盗掘20余某某未盗挖出任何物品。

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及刘某某某、刘某某乙、刘某某丙、刘某某、“狗哥”、“刘某某”等人在蒲城县XX镇XX街道宏元射击场北500米左右盗掘了一处古墓葬,经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鉴定此处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在此次盗掘古墓葬行为中刘某某某为组织者并负责开车接送人,刘某某乙、刘某某丙“狗哥”、“刘某某”轮流挖掘盗洞,同时刘某某丙也负责放哨,刘某某刚到现场后将脚摔伤,后刘某某某送其离开现场。此次盗掘古墓葬行为持续大约两小时后该团伙放弃盗掘,盗掘出两枚铜钱,刘某某乙将铜钱交刘某某某后刘某某某将铜钱丢弃。

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

不仅严重破坏了珍贵的文物古迹

还对文化传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法律对此将予以严厉的制裁

以捍卫文物安全和文化尊严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古墓葬

保护历史的义务和责任

如有公民发现此类犯罪线索

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越牛新闻综合)

作者: 编辑:黄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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