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获法院一审判决,令人惊讶的是,这已是被告人李某某第5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去年12月初,刚刑满释放的李某某到宁波投奔远房表哥,之后便跟着表哥做点工地绿化种植的零活。但没做几天,工地停工,李某某一下没了收入来源。这时,他就又想起了“老本行”,打算偷点东西卖了,赚点快钱。
为了不被公安机关发现,也怕在居住地影响不好,李某某特意跨市作案,并在宁波事先买好剪刀、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再开车到绍兴。
在绍兴,李某某到处溜达踩点,寻找目标小区。待天黑后,他专挑目标小区内久停积灰的旧电动自行车下手,熟练地用螺丝刀撬开车座盖子,剪断电瓶线,成功取出车内数个电瓶,放到自己的车上,并开车带回宁波。
就这样,李某某连续几天往返宁波绍兴,在绍兴数个小区内,连续偷盗电动自行车电瓶70余个,并以单价2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将电瓶分数次卖给路边流动商贩,非法获利2000多元。
“为了不引起注意,我每个小区就偷几辆,电瓶也都分好几次卖给路边收废品的小贩,还用现金交易。”李某某交代,自以为这么做就能瞒天过海,没想到还是难逃法律制裁。
经审查,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仍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电瓶,属于累犯,且有多次同类前科劣迹。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者:记者 潘秀玮 编辑:严心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