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法润观点】无充分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过期食品系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办案机构不予立案

2024-04-11 10:00

来源:

执法人员在核查处置销售过期食品的举报件时,经常碰到两组矛盾的证据:一方面是举报人购买过期食品的视频和实物照片,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在被举报的经营场所未发现同批次过期食品以及经营者否认销售过期食品,从而给执法人员决定是否立案带来了较大困惑。近期,越城区城南街道市场监管所近期办理的一个此类案件,调查细致、取证充分、程序到位,最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复议后获复议机关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9日,城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其在某副食品店购买到过期辣条,并附有购买视频,视频显示其从经营者货架上拿取了过期辣条并付款的过程。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所销售的辣条名称和外包装图案与举报人所提供的商品外形虽非常相似但不完全一致,两款辣条为同一厂家生产,产品外包装整体布局、色调、大小规格等基本相同,但商品具体名称和部分图案细节存在些许差别,现场未发现经营者在售被举报的同款辣条。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产品的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二、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4日对被举报产品的两家上游供应商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被举报的同款辣条,查询电脑进销货记录亦未发现有该产品的购销记录。

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开展了询问调查,被举报人否认其销售了过期辣条,并抗辩称举报人是通过夹带或者调包的方式将过期辣条放置在其货架上,并提供了举报人当时购买辣条的完整视频。从被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来看,举报人三次在被举报人销售辣条的货柜上拿放商品,并在离开货柜后再次返回该货柜拿取商品,而举报人所附举报材料中拍摄的视频仅为其最后一次拿取商品并付款的过程。

执法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内容无法反映其从“进店-从货架拿取商品-付款结账”的完整消费过程,无法直接证明案涉商品自始至终都是由被举报人放置在货架上销售的事实。被举报人抗辩称举报人在货架上拿了辣条然后离开柜台,掉包换成了超过保质期的相似的辣条,最后再录屏记录下购买过期辣条的过程。因为这两种辣条外包装很相似,不认真辨别很难分清楚,所以被举报人在收款时没有看出来。针对被举报人的抗辩,结合上游供应商没有向被举报人销售过被举报的同款辣条的证据,以及举报人存在频繁的投诉举报记录,执法人员认为被举报人的抗辩内容具有可能性和合理性。

基于上述调查和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举报人购买的过期辣条为被举报人经销的商品,不能认定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办案机构决定不予立案,并及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了被举报人。

复议机构审理该案后认为,办案机构对举报人所反映的违法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客观的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案涉食品以及相关的凭证,并对案涉食品相类似的食品上游供货商进行比对检查后也未发现被举报人曾采购过案涉视频,结合举报人、被举报人提供的食品等其他证据,办案机构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经营过期食品行为事实继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三、法律链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启示意义

办理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办案机构是否做到了充分、必要的调查。若穷尽调查手段后,仍无法得到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时,执法人员需对现有证据作出效力上的判断,并对各组矛盾证据的效力进行判断和取舍,在此基础上作出一个证据支撑力更强的结论或者更为符合常理的推断。

作者: 编辑:张衎男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