泱泱华夏历经沧桑变迁,但对美育的理想和追求却从未中断,当美育的实践不断受到挑战甚至失真,当下如何举一纲而识古今、通全局?
3月27日,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修海林做客绍兴文理学院风则江大讲堂,作了主题为“美育古今宏微论——以‘人’与‘艺’的历史选择为主线”的专题讲座,用具体实例分享对音乐教育中“人”与“艺”两种相互交错、对立统一体系的思考,从而让听众更好地感悟音乐美学的魅力。
音乐教育中的“人”体系和“艺”体系
修海林教授首先介绍的是“人”体系的萌生。音乐教育最早可以溯源到氏族社会后期。在那时,乐舞活动是所有文化活动生息发展的土壤。乐舞活动中群体行为的协作、礼仪规范的遵守、乐舞技艺的演习、伦理观念的教导、审美情感的陶冶等方面综合形成了基础的音乐教育。不仅如此,在乐舞时,个体的感官感受和本能性生理情绪、社会性心理情感融合在一起,使其具有审美和社会精神文明的性质,成为一种与社会文化紧密联系的“育人”教育模式,为后世礼乐教育奠定了基础。
那么,“人”体系是如何延续的?氏族社会后,礼乐教育成为音乐教育的基本特征。至夏代,我国完成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的过渡。在教育制度上的反映是“学在官府”。广义上的音乐教育在国家设立的“育人”制度之外。由于一些祭祀礼仪音乐成为享乐性的音乐,一种适应于音乐娱乐行为的“学艺”教育方式应运而生。商代服务于祭祀礼仪活动的音乐教习行为,是“育人”“尊神”兼之;声色娱乐活动中的音乐教习行为是“学艺”“娱人”兼之。音乐教育体系中“人”“艺”两种不同功能与目的分离。西周官学中,乐教的主要内容有乐德、乐语、乐舞等教习内容。乐教之美育,是一种整体上的美育行为,不是行舞习歌的“专科”式教育,而是面向国民的“通科”式教育。总体而言,是一种具有“人”体系特征的音乐教育制度。上古三代就这样延续下来“人”体系的音乐教育制度。
而后,音乐教育重心从官学中分离,转入“艺”体系。由于先秦的文化转型,音乐成为单纯的娱乐行为,音乐教育的“学艺”性质,成为人们头脑中固定化的观念。秦汉乐府的成立,是音乐教育重心转移的明确标志。此后,魏晋官学中音乐教育几乎绝迹,宫廷中清商乐歌舞兴盛。隋唐时期,太常、教坊以及梨园等官府所设音乐机构,其中的音乐教育完全属于“艺”体系。宋代,朝廷建立相当完备的教育体系,如国子学和太学等。其中书学、画学属专科学校性质。但是,其中全无音乐的地位。元代社会习尚戏曲。明清时期,虽在一些社学、书院中也有艺文学科设置,但并无普遍意义。
音乐教育因其特殊传教途径以及从艺人员的社会地位,被排除在官学之外。这意味着音乐教育在封建社会主要作为“艺”的教育而存在,始终未纳入“人”的教育体系。但作为“人”体系的音乐教育在私学中找到了栖身的土壤。琴艺在私人传授中逐步具有音乐教育“人”体系的性质。因此将它作为个人修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琴艺实践中实现“人”的自我塑造。
近代新型音乐教育“人”体系的恢复
近代新型音乐教育中“人”体系的恢复,可以说是从20世纪初兴起的学堂乐歌活动开始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对婴幼院、小学院、中学院、大学院培养人的不同阶段的音乐教育内容,都提出过具体的设想。在其音乐教育思想中,音乐教育同性情的涵养、道德的培养乃至“调和其气血”皆有关系。这是真正属于“人”体系的音乐教育思想,其中尤可见古代乐教思想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学堂乐歌是这一具广泛社会影响的音乐教育思想的实践。
修海林教授重点介绍了近代新型音乐教育体制建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人物——蔡元培。他指出,蔡元培一生的教育实践,最富建设性的成果是对美育的倡导与实施,音乐教育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蔡元培在北大提倡音乐、书画研究等,目的是“涵养心灵”。在蔡元培观念中,技艺的习得并非等于美感教育。学校教育中,即使有了音乐课,但若只求其“艺”而不求“完全人格”的培养,也只能视为“艺”体系的存留而非“人”体系的发展,所以蔡元培强调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美育,应首重“人格”之培养,是为“育人”之学,而非“学艺”之教等观点。
蔡元培在全身心投入新型音乐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对中国优秀的音乐教育传统给予越来越多的注意。他推崇孔子的精神生活,提出孔子为“师法”,讲孔子“对于音乐的美感,是后人所不及的”,是为了提倡美育;他提倡美育,认为美育是“陶铸道德之要具”,是为了育人。“蔡公的音乐教育思想是‘人’体系而非‘艺’体系,这些至今仍具有现实的启示性。”修海林教授说。
修海林教授总结说,从中国音乐教育从古至今的历史发展来看,“人”体系与“艺”体系可以说是相存而互为消长。当社会文化教育对人类进步理想的呼声高涨之时,“人”体系的音乐教育便得以发展;当经济行为与商业娱乐要求成为促进音乐教育发展背后的原动力时,“艺”体系的音乐教育便成为主导的趋势。但是,音乐文化教育进步的标志,恰恰不在于文化表层操作层面技术的复杂新奇与否,而是看其是否体现人类谋求进步理想的自觉要求。当社会文化越来越具有开放性的同时,人们为了文化教育健康发展,必然会谋求道德伦理规范在人类生活中的调节作用,这方面,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的评价及其行为是促使人对自身教育具有更多的责任意识,并进行良好调节控制的重要因素。就像历史发展总是呈螺旋形轨迹那样,文化教育的发展也并非总是直线上升,而是经常产生负效应,并有可能形成影响发展的“后滞力”。因此,在经济行为与商业娱乐要求日益形成对包括音乐教育在内的整个文化教育理想发展的压迫时,音乐教育唯有依靠根据其理性准则制定的教育法则的执行,才能使教育成为“人”的教育。在这方面,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人文传统,以及当今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各类实践,都会为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
(内容来源:绍兴日报)
作者:洪忠良 编辑:方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