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是通过高压液化储存,瓶内的压力较高,一般为0.5~1.2MPa。如果使用明火加热燃气瓶,可能会导致瓶内气体膨胀压力增大,超过钢瓶的承压极限,进而导致钢瓶爆裂,液化气大量泄漏。如果泄漏的燃气与空气充分混合,浓度降到1.5%~9.5%的爆炸极限时,一点火花就会让整个空间爆炸燃烧,带来火灾和第二次爆炸的危害。因此查处、管理和杜绝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4日上午,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某小吃店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加热燃气气瓶。
二、调查处理
经查,该小吃店内有2个15kg的燃气瓶,1个供日常使用,1个备用,2023年9月4日上午,当事人为充分使用燃气,将日常使用的燃气瓶放置在装有温水的不锈钢脸盆内,给燃气瓶加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责改通字〔2023〕第001062号),责令其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加热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及时改正,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轻微,未造成安全事故,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
三、法律链接
1.《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作者: 编辑:杨寒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