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
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配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颁行于15年前。旨在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反垄断法》一路相伴而行。去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的首次修订。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修订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这次反垄断法的修订,也为更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留出了空间。
反垄断从来不是目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是反垄断立法的价值指向。立法必须观照现实,并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调节器,它决定着监管范围,并有助于在明确申报义务的基础上,让企业能够自我初筛竞争风险,增加并购等经济行为的确定性。简言之,标准过低会增加企业经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反之,标准过高又会因为应纳入申报的集中没有申报,从而使一些垄断行为逃脱约束,伤害公平竞争。
也因此,申报标准应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相匹配,以在消除潜在竞争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之间取得平衡。“规定”施行的这15年,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平台经济飞速发展的15年。无论是经济总量、市场主体数量,还是超大规模市场的总量,与2008年相比,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可以说,正因为发展,使得因时、因势、科学更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成为必要。这次修订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提高了营业额标准。对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的要求,由现行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同时,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此次修订也进行了明确。
从2023年全国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反垄断执法统计数据(截至12月24日)看,禁止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0件;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5件;因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经营者集中而被公开处罚,并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0件;依法申报后,被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为754件。
不难看出,规定在现阶段更多仍是作为预防性制度而存在。申报标准适当抬高,将有效减少中小规模并购申报的数量。这对于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反垄断并非只反大企业。
但与中小企业相比,“大厂”开展集中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较大,这本是市场的常态。反垄断紧盯大企业的并购,本就是务实之举。科学和精准的申报与审查,既有助于执法机构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大案要案,实现执法效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也为相当数量的企业在申报上松了绑,从而为这些市场主体创造更宽松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 编辑:周琦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