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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上虞又一家水产商被罚

2024-02-03 21:17

来源:

快过年了

饭桌上少不了水产品

小编提醒购买水产品时

请注意电子计价秤结算

毕竟水产品缺斤少两

可差的不是一两元

绍兴上虞一家水产商

1月9日被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按不同的键

重量显示还不一样

真的太离谱!!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2年9月份开始使用一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用于水产贸易结算,该台电子计价秤可以通过按不同键改变显示重量,使得显示称重大于货物实际重量。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4年1月9日被本局查获,并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报告编号为“LXW-2**********6”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依据GB/T7722-2020《电子台案秤》对样品进行检测,所检项目6.1.2.1条“秤不应有被易于欺骗性使用的特征“不符合检测依据要求。实测结果为:开机后,为正常称重状态。加载1kg砝码,重量显示为“1.000"kg,卸掉砝码,依次按“9”、“去皮”键;此时再按“精”键,加载1kg砝码,重量显示为“1.050"kg;按”品“键,重量显示为"1.100*kg;按衡键,重量显示为“1.150”kg;按“器”键,重量显示为“1.200"kg;按“值”键,重量显示为"1.250"kg;按”得”键,重量显示为“1.300"kg;按“信”或“用”键,重量显示为“1.000”kg;卸下砝码,重新关机再开机后,加载1kg砝码,重量显示为“1.000"kg。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具有被易于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之规定,属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ACS-30电子计价秤一台;二、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电子计价秤消费提示

电子计价秤作弊现象常见于超市、流动摊贩、水产市场、活禽市场等不易复现重量的场所。最常见的作弊手段是使用带有作弊程序的电子秤进行作弊。作弊程序一般是在开机过程中或开机完成后,输入预设的作弊密码即可启动作弊程序,通过面板上按键来控制缺斤短两的数量,根据顾客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作弊程度。

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消费时应做到以下五点:

01 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02 消费者可用随着携带的物品进行称量验证,比如手机,先在准确的电子秤上称好手机重量,用手机作为标准物对商家的电子秤进行简易判定,如误差较大则可初步判定该电子秤称量不准确。

03 对于密码作弊的电子秤,可让商家关机再开机后再次进行称重(其间要求商家不能对秤进行按键操作),如商家拒绝,可怀疑该秤有作弊问题。

04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至市场主办方设置的公平秤上进行复秤。

05 发现或怀疑电子秤不准时,保存好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越牛新闻综合浙江政务服务网、网络等)

作者: 编辑: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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