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7项职责之一。
案例一
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1年11月18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危化品液氨和天然气)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
案例二
XX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2年3月2日,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XX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无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无风险告知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
案例三
XX纸制品有限公司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2022年4月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XX纸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内容来源:绍兴应急管理)
作者: 编辑:姜京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