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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包出售“银行卡”,怎么不算犯罪呢?

2022-08-01 16:36

来源:越牛新闻

生活中,如果有人告诉你

出售或者出租名下银行卡

就能“轻轻松松挣钱”

你心动吗?

但如果这种行为涉嫌犯罪

你还会心动么?

一些人就因一时贪念

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男子安某依然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简称“银行卡四件套”)“打包”出售给他人,被犯罪分子用于转账等银行交易,流水高达8200余万元。安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安某得知朋友黄某某在网上结识了收银行卡的“某某龙”,了解到卖银行卡可以“赚钱”,于2020年8月1日在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23号的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凌西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又先后在锦州市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锦州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办卡时,银行已告知安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出借。

安某在明知他人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实施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等“打包”交给黄某某,之后黄某某连同自己的七张银行卡、两张手机卡等一同邮寄给了收卡人,收卡人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安某转账23000.00元,安某从中分得8000.00元,黄某某分得15000.00元。安某将8000.00元用于挥霍。

“银行卡四件套”是犯罪分子实现犯罪违法所得钱款转移的必要工具。安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向石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2020年8月,被害人石某某听从“凤凰APP金牌分析师”的指令,通过凤凰APP软件先后充值70余万元购买“体彩”。2021年1月14日石某某发现被骗后,到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曲江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13000.00元打款到安某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凌西支行的银行卡中。

侦查发现,安某出售的涉案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31670219.09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交易流水27976499.9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交易流水16605284.36元,锦州银行卡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交易流水5972454.93元,流水金额总计82224458.31元。

案件审理

2021年6月,安某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安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安某违法所得8000.00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是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骗子购买后实施诈骗,给追查和打击犯罪带来巨大困难。因此,斩断电话卡、银行卡的买卖链条,就等于给骗子“断奶”,对于遏制电信诈骗案件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202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断卡”专项行动。强调,对于被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将暂停5年内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和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开立新账户。

在此,检察官呼吁,自身卡证不出售,他人卡证不购买!大家切勿将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内容来源:锦州太和检察)

作者: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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