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着独特外观、个性鲜明的“另类爬宠”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成为了宠物圈的“新宠”。饲养这些宠物的人也有了自己独特的外号——“爬友”。然而,诸暨“爬友”小陈,却因此获刑。
日前,经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情回顾
小陈是爬宠“发烧友”,2018年夏天,他通过微信以25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得了一只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这只长相呆萌,食量巨大,又热爱“运动”的龟,深得小陈喜欢。
▲苏卡达陆龟 (图来源网络)
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养殖许可的情况下,又向林某购买十余只陆龟,共计花费20000余元,其中包括辐纹陆龟、胫刺陆龟、豹纹陆龟、缘翘陆龟等多个品种。由于小陈缺乏专业养殖技术,没有多久一只胫刺陆龟和一只豹纹陆龟因病死亡。
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加大涉野生动物查处力度,通过陆龟饲养相关物品网购记录,顺藤摸瓜查到小陈。之后,该案被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
小陈购买的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其明知这些龟是濒危野生动物却仍执意收购,按照相关刑法规定,小陈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小陈是以饲养观赏为目的收购,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法定刑下量刑,检察机关建议对小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将承担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小编提醒广大“爬友”,爬行动物种类繁多,在购买前,应查询是否属于违禁品种,咨询专业意见,并从合法渠道购买,切不可因一时“兴致”而触犯法律。
(内容来源:诸暨检察)
作者: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