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脚步的加快,年轻人为了结婚在城镇买房成了常态化,而大多数年轻人因为工作时间短,缺乏购房首付款资金,常常需要双方或者一方父母的资助。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当如何来认定其性质?
如何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
诸暨律师来普法
案情简介
小胡与小杨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杨某与华某系夫妻,系小杨的父母。2018年11月24日,华某向小杨账户转账100500元。2018年12月30日,小杨转账给小胡100500元,并备注“购房”。2018年12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向小胡、小杨出具一份金额为100500元的收据,款项内容为购房款。小胡与小杨结婚后,于2019年1月26日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处商品房,约定首付款为1100500元,2018年12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500元,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首付款1000000元。2019年2月25日,小杨签署了一份向杨某、华某借款500500元用于购房的借条,小胡、小杨共同签署了一份向杨某、华某借款600000元用于购房的借条。2019年2月28日,华某向房产公司转账支付了100万元购房款(包含第一份借条中的40万元和第二份借条中的60万元),房产公司向小胡、小杨出具一份金额为100万元的收据,款项内容为购房款。上述商品房登记在小胡、小杨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2019年5月27日,小胡、小杨与房产公司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车位使用费用为20万元。2019年11月2日,小胡、小杨共同签署了一份向杨某、华某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车位的借条,约定每月还4000元,5年内还完。原告华某于2019年11月2日向小胡账户转账20万元。小胡、小杨结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已经达到了要离婚的程度。现在小杨父母杨某、华某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解读
本案中,杨某、华某出资给小胡、小杨买房、买车位的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小杨婚前个人签署借条的500500元;另一部分为小胡、小杨结婚后共同签署借条的两笔借款60万元、20万元。小杨在婚前向父母借款500500元用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小胡、小杨婚后共同向杨某、华某借款800000元用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杨、小胡均应承担还款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不能当然视为对子女的赠予。有明确证据证明父母与子女系借贷关系,子女也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建议杨某、华某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向小胡、小杨主张权利,要求小胡、小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其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上述案例中的民间借贷关系;另一种就是赠予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内容来源:诸暨普法 )
作者: 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