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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28年!姚策养母向生母索赔397万

2021-09-20 08:05

来源:越牛新闻

18号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媒体报道,2020年2月17日,28岁的江西九江青年姚策被查出患有肝癌,母亲许敏欲割肝救子,却发现与儿子并没有血缘关系。后来才得知,1992年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生产时,因相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许敏和杜新枝抱错了孩子。

2020年4月17日,许敏与自己的亲生儿子郭威在河南驻马店高铁站相认,这是她第一次拥抱自己的亲生儿子。

同年4月30日,两个家庭在江西九江跨省认亲,众亲属相拥而泣,现场许多媒体记录下了这“感人一刻”。

此后,两个家庭多次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沟通,希望医院提供医疗资源为姚策治病,或者承担姚策肝癌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但一直沟通无果。医院称“基本确定28年前抱错婴儿是发生在医院内”,愿意承担抱错婴儿的责任,并建议走法律途径。

2020年7月,姚策及亲生父母起诉院方索赔272万元;12月7日,案子一审宣判,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金额共计76万余元。随后,原告提起上诉。

今年1月26日,此案二审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月8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姚策及其亲生父母获100.2万余元赔偿。

诉讼虽然获得了支持,但姚策的病情也逐渐恶化。时隔28年,错换的身份虽已归位,错换的情感却依然纠葛重重。

两家人再次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是在今年2月25日,许敏的律师李圣在直播中,把姚策、郭威“错换人生28年”改成“偷换人生28年”,掀起网络激烈讨论。

3月23日,姚策因肝癌晚期救治无效在北京去世。

他离开后,围绕其生母杜新枝当年是“错换”还是“偷换”的争论仍未停止。

4月21日,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针对“错换人生28年”事件发布情况通报,对许敏控告姚策生父母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经审查不予立案。

许敏一方也开始着手起诉医院。她说,“错换人生28年”事件造成了他们与亲生儿子骨肉分离,与养育之子生离死别的人伦悲剧,他们希望通过正当的司法手段,来还原当年的错换场景,并找到错换的原因。如果是医院的管理失责,他们希望广大医院能够吸取教训,提升管理水平,从根源上杜绝这种人伦悲剧;如果是人为抱错,则更需要通过法律的审判,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惩罚,还所有受害人一个公道,给关注这一事件的公众一个交代。

该案原本定在5月8日上午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天,许敏追加杜新枝为被告,庭审延期。

许敏起诉杜新枝的理由是杜新枝隐瞒乙肝病史,导致自己抚养28年的养子姚策错失了注射至关重要的乙肝疫苗,致其养子最终死亡。许敏一方认为,杜新枝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姚策死亡,杜新枝应与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在起诉状中,要求杜新枝赔偿姚策的抚养和治疗费用等共计397万元。

对此,杜新枝回应称,自己没必要也不存在隐瞒乙肝病史的情况。此次开庭,她已备好100多张照片和2000字发言稿应诉。

两个家庭从“跨省认亲”到“对簿公堂”,如果不是医院当年的失误,也不会有这么多年错置的情感与纠葛,人生没有重来的机会,这起堪比剧本的“闹剧”,不知何时才能尘埃落定。

医院的责任毋庸置疑,如今养母起诉生母,其中的法律关系,也让不少网友感到疑惑。对此,我们邀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玲燕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

1、错换人生28年,医院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事发时,医疗事业发展远没有如今发达,医院的管理也较为混乱,在“错换人生”的事件中,涉案医院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情况通报,两家抱错孩子是由于当时医院新生儿均用统一样式的襁褓,仅在襁褓外捆扎统一样式但有床位编号的圆牌来加以区分,由于当时医院管理混乱、工作疏忽最终导致了孩子抱错。

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原告家庭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从以往的相关判决来看,“抱错孩子”案件可以适用特殊的举证规则,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外,医院如果是有意为之,则会涉嫌刑事犯罪。《刑法》对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拐骗儿童的行为均作出相关规定,若医院故意调换婴儿,造成由于工作失误而抱错孩子的假象,就会涉及此类犯罪。

2、 “养母追加生母为被告”,法律依据在何处?

律师:虽然杜新枝是否隐瞒乙肝病史一事尚未有定论,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许敏一方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 “错换人生28年”案中的两个家庭成员 是否互相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律师: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亲生的子女、二是收养的子女、三是继子女。两个错位的家庭,错位的父母与错位的孩子之间是否互相享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最关键的问题是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虽然新闻报道中一直以养母养子来书写,但他们之间是否真正构成收养关系,还有待商榷。

1992年《民法典》尚未颁布,根据当时的《收养法》,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的法律事实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条件,收养关系是需要经过法定收养程序的。

在本案中,许敏夫妇对“抱错孩子”不知情,误以为姚策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而抚养了28年,因此,他们之间不构成收养关系。而杜新枝夫妇,无论是基于错抱还是偷换,同样也不构成对郭威的收养。如果是抱错,就是和许敏夫妇一样;如果是偷抱,那就属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抱错”或“偷换”,都不会形成收养关系,很显然两个家庭也不存在亲生子女、继子女的关系,因此,许敏夫妇与姚策之间、杜新枝夫妇与郭威之间并不互相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在起诉淮河医院要求赔偿的案件中,杜新枝夫妇和姚策为共同原告,许敏夫妇则与郭威作为共同原告。

4、那么,对于养育自己长大的养父母,养子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呢?

律师:两个家庭虽然不构成收养关系,不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许敏夫妇和杜新枝夫妇毕竟含辛茹苦地养育了孩子这么多年,形成了实际上的抚养关系。《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也符合“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风序良俗。基于这样的事实抚养关系,个人认为,养子对于养父母仍存在一定的赡养义务。

(内容来源: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作者: 编辑:孟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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