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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碰到恶意拖延诉讼时该怎么办?

2021-08-04 14:12

来源:越牛新闻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3年,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陈某大额借款。2013年12月,双方经过结算,林某向陈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合计金额220万元。但在此后,林某一直未偿还借款。

2020年1月初,陈某因催讨无果,将林某诉至青田法院。

在开庭前,林某突发疾病住院,其家属向青田法院提供了照片和视频,于是,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然而,经调查发现,林某在2020年2月至4月三次住院治疗期间,意识都较为清醒,能够清楚表达入院病情。且林某在出院后,一直未联系告知青田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也未提供书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我出院了,但是要复查,庭审还是来不了……”

2020年6月8日,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林某本人。“现在人(已经)从医院里出来……人整个左半边坏死,行动、走路不方便……目前在家里做康复……说话可以说但只偶尔说几句……”电话那头,林某语言表达流畅、思路清晰、逻辑通顺。

但当法官告知将恢复案件审理时,林某先是同意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与,随后又改口称这周需要到医院做复查没有时间,并找了各种理由开始推脱。

“法官,我要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此后,青田法院告知林某可以办理委托手续参加诉讼。可在确定开庭时间后,林某又在开庭前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其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行为能力、生活自理能力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现在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因林某现居上海,青田法院建议其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鉴定。但林某故技重施,申请后拒不到庭。

2021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林某之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缴纳鉴定费用)为由,裁定按撤诉处理。

直至2021年2月9日,青田法院第三次排期开庭审理前,林某仍未向法院提交关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林某未提出上诉。

法条小贴士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延迟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干扰诉讼的进行。

案件点评

据调查,林某确有突发疾病,但治疗出院后病情稳定,不影响其参加诉讼。现林某借病恶意拖延诉讼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经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因此,青田法院对林某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因林某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法院目前已立案执行。

(内容来源:广东普法)

作者: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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