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绍兴一渣男婚后出轨还转移财产,法院这样判!

2021-03-10 10:34

来源:越牛新闻

前几天,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一起离婚案。

2010年张三(男)与李四(女)经人介绍相恋并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常常发生争吵,关系日益僵化,2017年开始分居。

“我一定要跟他离婚!”2019年1月,李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果。本以为两人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感情有所缓和,但是2019年12月,李四又拿着诉状站在了法院的大门前。

“他和别人同居了,还故意转移财产!”李四将这一桩桩委屈写进了离婚原因栏中,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张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赔偿损失5万元等。

据李四叙述,婚后曾因怀疑张三有婚外情而闹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对张三进行询问,并调取了相应的临时居住证明登记,最终张三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双方婚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和小轿车一辆,房子现由张三及其父母等人居住,车子登记在张三名下,已于2017年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但实际仍由张三使用。

庭审现场

庭审中,张三对离婚无异议,也同意平分商品房,但不承认转移财产。

经查实,张三转移小轿车时,二手车销售发票上显示买卖双方的电话均为张三,故张三存在转移婚后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张三与李四解除婚姻关系,名下房产归李四所有,并由李四补偿一半的房款(120万元)给张三,由张三补偿李四车辆出卖款10万元,并赔偿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李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再次进行审理。

二审判决

绍兴中院二审认为,张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张三存在明显过错。按照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同时结合张三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车辆)之事实,酌情确定李四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由50%变为60%,由李四支付房屋补偿款97万元,张三支付李四车辆出卖款10.8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认定临时居住证明登记、派出所询问笔录等内容,确认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酌情判决无过错的女方多分财产,同时因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车辆)的行为,对商品房和车辆重新予以分割,由无过错的女方分得60%,体现对婚姻过错方的惩处,依法保障无过错的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现已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官对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有了裁量的依据和余地,该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内容来源:绍兴中院)

作者: 编辑:谢媛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