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了一起交通运输亡人事故案例(“10·30”生产安全事故),值得一提的是,案件中除肇事司机被批准逮捕外,企业相关责任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据了解,这是绍兴首起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人的案例。
今年10月30日17时许,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驾驶员苏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途经越城区三江路双堰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警方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立即展开事故调查。经调查认定,苏某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苏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通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未充分观察道路情况,未让同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苏某是企业的新员工,上岗前企业仅对其进行过‘安全意识’的口头教育,未经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完成相应考核。”办案民警、斗门派出所所长金幸说,肇事车辆还存在“补盲镜”缺失等现象。
经查,涉事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效益、轻安全,企业管理混乱,未有效履行对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车辆管理等问题。洁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安管员马某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发生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追责直接涉案人员,据了解,今后我市一旦发生交通运输亡人事故,都将开展事故案件情况、企业主体责任等方面的调查(一案双查),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倒逼企业压实安全责任主体,重视安全问题。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倪妮/文 周琦炜/视频 编辑: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