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买了一套新房,因家中有事,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最近,我在办理交付时,房产商要求我交纳这两年的物业费。我连房门钥匙都没拿到,竟要交物业费,我认为不合理。”近日,越牛新闻报道了一则新闻:绍兴桃花源山庄小区业主延期2年收房,物业费还得交?
王女士说,2018年6月22日,她花242万元,购买了该小区一套新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新房于2018年8月15日前交付。然而,因家中有事,王女士没有主动找房产商办理新房交付手续。转眼过了两年多,她最近去办理交付手续时,房产商要求她交纳延期交付期间的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据了解,王女士购买的是排屋,物业费每平方米1.6元,两年多下来要万余元。
该小区开发商——绍兴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王女士买的是现房,随时可以交付,买房期间售楼员已告知此事。在2018年7月,他们就开具了购房发票等资料,便于王女士收房后办理《不动产权证》。然而,签订购房合同后,王女士一直未前来办理新房交付手续。
至于收取延期期间的物业费问题,该工作人员说,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着明确约定: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寄发的《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内办理领房手续,并交纳物业费;该物业费从《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领房时间表次日起计算。因买受人逾期前来办理,视同已交付。因此,他们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要求当事业主交纳物业费。
但王女士说,合同中还有约定,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她一直未收到房产商的电话和书面通知,这影响了她正常收房,因此房产商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房产商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已当面告知王女士交付事项,没必要再寄发《入伙通知书》。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沈斌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在将商品房交付业主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交付后由业主承担。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开发商有向业主通知交房的合同义务。若开发商尽到了通知义务,业主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交房手续,那么自逾期交房之日起产生的物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开发商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且业主也未实际占有商品房,交付前的物业费仍应由开发商承担。因此,开发商应当对已通知王女士交房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无理由要求王女士支付交房前的物业费。
(内容来源:绍兴晚报)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王晓宏 编辑: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