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新昌:县人民法院“10条意见”助力复产复工

2020-03-05 14:39

来源:新昌新闻网

日前,县人民法院出台并发布《关于开展“三问三服务”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司法保障工作10条意见》,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1.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三问三服务”活动。建立由党组书记、院长负总责的组织保障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案件公正高效稳妥审理。全体院领导带队入企开展“一问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及时予以释法解惑;二问有什么司法需求,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及时解决;三问有什么需要向法院反映或协调解决事项,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跟踪解决”为内容的“三问三服务”活动,走访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标兵、中小微企业等,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平稳渡过难关。

2.依法保障涉复工复产企业诉讼主体权利。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减少复工复产企业诉累。对困难企业、职工,依法充分运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等手段,减轻企业、职工负担。

3.加大涉复工复产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力度。对与复工复产有关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要加大调处力度,充分发挥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专业调解力量的作用,借助浙江ODR、移动微法院等互联网手段,尽量以和谐平缓的方式调解纠纷,尽最大可能避免疫情对职工、企业等产生的影响。

4.依法妥善审理复工复产企业劳动争议案件。要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等的联动协作,树立利益衡平理念,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处理,双方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按人社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制订的相关政策执行。

5.依法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纠纷。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审慎处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的,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疫情形势的客观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6.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金融借款等融资借贷类合同迟延履行的,参照《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规定积极引导复工复产企业与金融机构等协商调处,并结合政府相应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合理认定违约责任。

7.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对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实信息管控征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应当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及时妥善化解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行政争议。

8.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各类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破坏交通实施等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复工复产的政府优惠政策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9.精细化实施财产保全,一般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限,优先采取线上查控措施。原则上不冻结被保全人特别是担保人的基本账户,若因线上查控无法辨别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被保全人可申请复议、置换,并附相关账户开户等材料,尽可能采取“活查封”。

10.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既保证执行力度,又彰显执行温度。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被执行人,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信用的,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作者:陈晓丽 编辑:严心愉

  • 越牛新闻客户端

  • 越牛新闻微信

  • 绍兴发布微信

  • 越牛新闻微博

  • 绍兴发布微博

爆料

新闻热线

0575-88880000

投稿信箱

zjsx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