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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18 09:40

来源:市医保局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相关经办工作,根据各地意见建议,经研究,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医疗保障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手机APP办理;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电话向当地乡镇(街道)基层平台提出参保申请,基层平台根据其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缴费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不中断的,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等待期从当事人网上(掌上)办理或基层平台电话受理并办理参保后开始计算,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需补缴相关医疗保险费用。

二、参保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地经办机构可对参保人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与人社部门核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比对。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职工医保缴费已满20年且实际缴费已满5年的,医保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职工医保缴费不满20年,或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经征求参保人意见并办理一次性补缴后,可为其办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若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经征求参保人意见后可为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实行延缓医疗保险费缴费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内应确保该企业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个人正常刷卡结算医疗费用。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卫健部门规定的对治疗参保患者新增的诊疗项目和药品,按上级规定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各级医保部门应按规定予以结算,相应调整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医保支付结算方式。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作者: 编辑:陈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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