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1条,明确了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和宣传、司法保障等作出规定。《决定》自2月9日起施行。
《决定》首先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要求,并赋予政府在一定时期依法采取临时行政管理措施的权力,以应对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省、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临近各类人员返绍、各岗位员工返岗及学生返校的高峰时期,《决定》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全面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及时制定企业复工导则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政策举措,推进企业有序复工,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
为强化司法保障,《决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积极履职,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游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市、县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注重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作者:越牛新闻记者 裘玮 裘凯军 编辑:厉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