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市“森林绍兴”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绍市林〔2018〕85号)和《加快推动“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绍市委办发〔2019〕92号)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拟对我市2018年获得全国、省级森林生态文化类荣誉称号9个单位予以奖励,其中全国森林文化小镇1个、全国生态文化村1个、省级生态文化基地7个,共应给予奖励100万元。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名反映,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
联系人:祝虹梁 电话:0575-85122139。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2018年度全国、省森林生态文化类
荣誉称号获得单位名单
一、全国森林文化小镇(每个奖补15万)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赵家镇
批复文件:《关于2018 森林中国·发现森林文化小镇遴选结果的通报》(中林会咨字〔2018〕124 号)
二、全国生态文化村(每个奖补15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棣村
批复文件:《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关于授予“全国生态文化示范基地”和“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的决定》(中生协函〔2018〕14号)
三、省级生态文化基地(每个奖补10万,小计70万元)
1、绍兴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2、绍兴市大禹陵景区
3、柯桥区稽东镇龙东村
4、上虞区东关街道担山村
5、诸暨市赵家镇宣家山村
6、嵊州市崇仁镇董郞岗村
7、新昌县小将林场
批复文件:《浙江省生态文化协会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授予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栖村等65家单位“浙江省生态文化基地”称号的决定》(浙生协〔2018〕4号)
作者:编辑:陈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