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皋埠法庭在一起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朱某是越城区一家制衣厂的主要负责人。3年前,朱某因付不出工资,向4名员工各出具欠条一份,金额分别为17210元、17850元、15808.4元、20025元。此后,4名员工除收到少部分工资款外,迟迟没收到剩余的工资。去年10月,他们向法院起诉,讨要剩余钱款。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核心证据“收条”的争议较大。朱某辩称,其对欠付工资事实无异议,但其已向4名员工分别支付了两笔工资款,总额都超过了万元。朱某还提供了由4名员工出具的收条各一份,予以佐证。4名员工承认收到过部分工资款,还出具了收条,但收条载明的金额与朱某所说全然不同。他们怀疑收条里的数据被朱某改过,如在1000元后面添加“0”,或在前面添加“1”,从而造成所欠工资款大部分已支付的假象。
随后,越城区人民法院对4份收条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这些收条果然被动了手脚。为此,法院对伪造证据的朱某开出“不诚信罚单”。